公序良俗一元論之證成 ——基於我國司法實踐的考察
DOI:
https://doi.org/10.63944/8c2ts604关键词:
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二分法 一元論;成本收益分析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 170 號指導案例引出合同法上的一個重要議題:違反規章能否導致合同無效。在指導案例出臺前,我國立法層面采嚴格限制,既限定規範效力層級又限定規範類型,但仍無阻司法實務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將規章納入裁判依據。規範效力層級的限制及二分法的區分無益於司法實務。立法層面的概念枷鎖限制與掩蓋了法官在個案中進行價值判斷的應有程序,根本原因在於未能厘清違反強制性規定條款與違反公序良俗條款的關係。采以“公序良俗”一元論的思路乃未來應有之義。具體適用徑路上采成本收益分析較比例原則更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