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自 1997 年實施以來,其解釋制度作為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重要紐帶,既保障了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平衡,也在實踐中面臨諸多爭議。本文基於基本法第 158 條的規範內涵,系統梳理解釋權主體架構、釋法程式規則及效力範圍,結合剛果(金)案、吳嘉玲案等五次釋法實踐,剖析制度運行中的核心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的合憲性爭議、自治條款解釋權的劃分界限、香港法院“主要條款判斷規則”的合理性存疑,以及釋法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實困境(如莊豐源案中法院對釋法的選擇性適用)。研究指出,解釋制度的完善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協調中央主權與特區自治的關係,既要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的最終權威,也需通過制度設計強化釋法規則的司法約束力,以推動基本法解釋制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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