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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非典型;罪責刑相適應;定罪量刑
2024-12-15
實體型開設賭場行為可分為“典型”開設賭場和“非典型”開設賭場行為。行為人放任他人在其經營的賭博機上進行下分獲利的“非典型”開設賭場行為,與司法解釋規定的實行行為應有實質性區別,其主觀惡性明顯相對較輕。結合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較典型行為相比,“非典型”開設賭場行為的入罪審查應當更審慎,量刑應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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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署名 4.0 国际许可协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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