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pplicability of Exception Clause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to Data Export Controls

周玨吟 (Author)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Keywords:

國際投資協定;資料出境限制措施;例外條款;適用性

Published

2024-12-15

Abstract

本文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國際投資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如何適用於資料出境限制措施。所謂“如何適用”可以拆分為兩個問題,一是能否適用,二是怎樣適用。本文首先分析資料跨境是否屬於國際投資協定的調整範圍。資料作為投資者在運營過程中形成的,能夠持續為公司盈利的自有標的,基本符合投資協定對“投資”的定義,可以成為適格投資,資料跨境的相關案件也能被投資仲裁庭審理。其次,本文將探討投資協定中例外條款能否調整資料出境限制措施。不同投資協定下,東道國對資料出境限制措施可能直接享有規制權,也可能是需要援引例外條款獲得規制權,後一種情形下,例外條款便能直接規制資料出境限制措施。前述部分僅在一般意義上論證了投資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可以成為東道國規制資料出境限制措施的依據,例外條款如何適用資料出境限制措施還要結合其內涵具體分析。因此,在理解例外條款具體內涵的基礎上,本文具體分析了各種例外條款適用資料出境限制措施的不同場景,並探討了適用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最後,針對我國面臨的多重身份困境,本文提出了對內完善制度、對外改革推動改革、統一立場的建議。

Author Biography
  • 周玨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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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全 稱 為“Executive Order on Preventing Access to Americans’ Bulk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and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Related Data by Countries of Concern"

  • 7 “敏感性資料"包括基因組資料、生物識別資料、個人健康資料、地理位置資料、財務資料和特定種類的個人識別資訊,以及與政府有關的敏感性資料。

  • 8 Andrew D. Mitchellt & Jarrod Hepburn, “Don’t fence me in: reform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to better facilitate cross-border data transfer", Yale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Vol.19,(Oct 2016), pp.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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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參見中國 - 加拿大 BIT 第 1 條:其他任何出於商業目的取得或使用的有形或無形、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財產和相關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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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張渝:《國際投資法框架下資料資產的適格性研究》,《電子智慧財產權》2023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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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張倩雯:《資料當地語系化措施之國際投資協定合規性與中國因應》,《法商研究》2020 年第 2 期。

  • 23 余勁松,梁丹妮:《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發展動向及我國的對策》,《法學家》2007 年第 6 期。

  • 24 參見 2012 年《美國雙邊投資協定範本》第 5 條第 2 款 a 項:“包括不得拒絕在刑事、民事及行政司法程式中給予符合世界主要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正當程式原則所要求的司法公正的義務"。

  • 25 參見中國-加拿大BIT第5條:“任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投資者在設立、購買、擴大、管理、經營、運營和銷售或其他處置其領土內投資方面的待遇,不得低於在類似情形下給予非締約方投資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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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Vol. 3 No. 6 (2024)
Section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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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Cite

周玨吟. (2024). The Applicability of Exception Clause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to Data Export Controls.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3(6), 132-157. https://doi.org/10.63944/vqapr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