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協定中例外條款對資料出境限制的適用性研究

作者

  • 周玨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3944/vqapr726

关键词:

國際投資協定;資料出境限制措施;例外條款;適用性

摘要

本文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國際投資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如何適用於資料出境限制措施。所謂“如何適用”可以拆分為兩個問題,一是能否適用,二是怎樣適用。本文首先分析資料跨境是否屬於國際投資協定的調整範圍。資料作為投資者在運營過程中形成的,能夠持續為公司盈利的自有標的,基本符合投資協定對“投資”的定義,可以成為適格投資,資料跨境的相關案件也能被投資仲裁庭審理。其次,本文將探討投資協定中例外條款能否調整資料出境限制措施。不同投資協定下,東道國對資料出境限制措施可能直接享有規制權,也可能是需要援引例外條款獲得規制權,後一種情形下,例外條款便能直接規制資料出境限制措施。前述部分僅在一般意義上論證了投資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可以成為東道國規制資料出境限制措施的依據,例外條款如何適用資料出境限制措施還要結合其內涵具體分析。因此,在理解例外條款具體內涵的基礎上,本文具體分析了各種例外條款適用資料出境限制措施的不同場景,並探討了適用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最後,針對我國面臨的多重身份困境,本文提出了對內完善制度、對外改革推動改革、統一立場的建議。

作者简介

  • 周玨吟,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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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版

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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