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翔偉 (Author)
澳門科技大學
行政處罰, 應受行政處罰行為, 刑罰, 成立要件
2025-12-31
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作為判斷行政相對人的特定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理論模型,是為行政執法行為構建正當性依據的理論基礎。文章嘗試以厘清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基本概念為起點,明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進而構建應收行政處罰行為的應受制裁性概念。在此基礎上,文章總結了學界關於參考犯罪成立要件體系的相關研究,通過對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的基本關係進行對比研究,提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模型應以階層論為基礎加以構建。具體而言,文章為成立要件的基本內容應包含對相對人行為的違法性階層判斷與對相對人個體的有責性階層判斷。其中違法性判斷包含形式違法判斷與實質違法判斷,分別對應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形式違法性與應受制裁性。有責性的判斷內容包括行政相對人的責任能力和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分別對應行政相對人的生理條件、主觀過錯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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