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視野下被侵權未成年人過失研究
DOI:
https://doi.org/10.63944/3mfdwm77关键词:
責任能力;行為能力;替代責任;風險分配摘要
相較於立法對責任能力的消極態度,我國司法實務在認定被侵權未成年人過失時采民事行為能力標准判斷其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實質上采納了責任能力制度。責任能力本質上是過錯能力,法院基本形成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過錯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過錯能力的裁判共識。然而,在過失相抵中,被侵權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其監護人過失,從而架空了過錯能力所意欲達致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功能,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更是雙重不利。為貫徹保護未成年人的價值理念,將被侵權人過失與監護人過失分離才是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