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跨境破產法定合作機制
DOI:
https://doi.org/10.63944/zm3mp069关键词:
托管人;外國破產程序;跨國破產協助;426條款;304條款摘要
本文評論并比較了英美兩國關於跨國破產承認的法律體系。首先對英國法院適用《1986 年破產法》之 426 條款的方法进行了檢視。該方法規定,英國法院應該协助外國法院進行破產事宜。作者建議法院以多種理性的測試方法,來决定是否批准適用外國法律。其次,筆者對美國法院關於美國破產法 304 條款的適用進行了評述。該條規定,經過對六個因素進行衡量,法院可以擴大對外國破產程序的協助。本文指出,在過去的十多年裡,304 條款的使用率較低,主要用於支持保護主義者。然而現今已經被大多數人提前認知。最後,筆者經過對英美兩國破產合作制度的比較,推出如下結論:實踐中,兩國在批准協助外國破產申請的標准方面十分相似。因此,筆者希望該信息能够幫助執業律師考慮對全球的破產法進行選擇性的適用。同時,也希望就如何選擇跨國破產的良好模式方面進一步引發理論上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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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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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t Andrew. (2024). 英美跨境破產法定合作機制 (孫宏友, 羅晋航, 王文田, 王 芳, 高超譯, & 孫程 , 译). 國際人文社科研究, 3(5), 184-217. https://doi.org/10.63944/zm3mp069